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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商如钦与姚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如钦,姚学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93号原告商如钦。委托代理人尚凤洲。被告姚学山,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南韩村乡潘寨村。身份证号:130432195404082116。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如钦诉被告姚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如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