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商如钦与姚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如钦,姚学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93号原告商如钦。委托代理人尚凤洲。被告姚学山,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南韩村乡潘寨村。身份证号:130432195404082116。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如钦诉被告姚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如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