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培祥与王宝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忠,王培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忠,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祥,农民。上诉人王宝忠与被上诉人王培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