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名山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纯诉被告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纯,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亚纯,男,生于1956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罗丽彬。委托代理人李佐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纯诉被告四川省华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纯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8元,由原告陈亚纯负担。审 判 长  杨培琼代理审判员  何潇翔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