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世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033号罪犯王世政,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了(2009)古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王世政自2012年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政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政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