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照伟与张贵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伟,张贵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照伟,农民。被告:张贵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伟诉被告张贵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贵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伟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照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