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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照伟与张贵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伟,张贵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张照伟,农民。被告:张贵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伟诉被告张贵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照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贵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照伟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照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