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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柯春颖与程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柯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春,丹凤县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是公告案件,须以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