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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师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师爱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师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师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