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米宝华与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宝华,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775号原告米宝华,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仲维理,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凯佩,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宝华与被告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米宝华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0元,由原告米宝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