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廷发、林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廷发,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被执行人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琴。被执行人雷廷发。被执行人林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廷发、林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廷发、林琴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胜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银行成都分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142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