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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8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兴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