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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本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刑执字第19号罪犯顾本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下落不明。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4)温瑞刑初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顾本林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字第5号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顾本林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认为,罪犯顾本林被宣告缓刑后,未按规定时间到七星关区司法局及田坝司法所报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本林撤销缓刑。经审查查明:罪犯顾本林于2014年10月29日被本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罪犯顾本林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及田坝司法所报到,现脱管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司法局田坝司法所、田坝镇综治办查找罪犯顾本林的情况说明,证明罪犯顾本林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现脱管下落不明;田坝镇盘挪河村村委会证明、证人顾某的谈话笔录,证明罪犯顾本林现下落不明;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证明罪犯顾本林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机关报到;刑事判决书,证明判刑情况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罪犯顾本林被宣告缓刑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执行机关报到,超过一个月以上,其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温瑞刑初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顾本林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顾本林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丁瑞芳审判员  朱小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晓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