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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晓云与吕月秋、吴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云,吕月秋,吴原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70-1号原告黄晓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英,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月秋,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武甜甜,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原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武甜甜,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云诉被告吕月秋、吴原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原力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XX号2-11-1号、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XX号1-14-8号房产。担保人黄建禄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XX号(3-7)房产(建筑面积39.23平方米)及烟台市三山岛街道永和路北黄金海岸XX区XX幢XX号车库、XX室住宅,车库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住宅105.06平米;位于烟台市金仓街道松海路XX号海景嘉园XX幢XX室(建筑面积90.80平方米)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晓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原力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XX号2-11-1房产;二、查封被告吴原力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XX号1-14-8房产;三、查封担保人黄建禄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XX号(3-7)房产(建筑面积39.23平方米);四、查封担保人黄建禄所有的位于烟台市三山岛街道永和路北黄金海岸XX区XX幢XX号车库、XX室住宅,车库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住宅105.06平米;五、查封担保人黄建禄所有的位于烟台市金仓街道松海路XX号海景嘉园XX幢XX室(建筑面积90.80平方米)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