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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树有与贾占福等五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有,贾占福,贺彦梅,贾俏莎,贾晓媛,李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张树有,男,1972年8月15日生。被申请人:贾占福,男,1936年8月23日生。被申请人:贺彦梅,女,1969年3月29日生。被申请人:贾俏莎,女,1990年9月24日生。被申请人:贾晓媛,女,1993年12月2日生。被申请人:李坤,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汇到滑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405233.11元中的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传义的豫EF0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汇到滑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405233.11元中的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