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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于某某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等赔偿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元。二、张某某自愿放弃2000元的赔偿请求,并承诺该案就此了结。上述协议内容均已于当日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