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于某某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等赔偿款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元。二、张某某自愿放弃2000元的赔偿请求,并承诺该案就此了结。上述协议内容均已于当日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