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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民初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莫云清、林金兰与王冬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云清,林金兰,王冬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861-2号原告:莫云清,经商。原告:林金兰,家务。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春。委托代理人:吴星玲,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云清、林金兰与被告王冬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云清、林金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冬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云清、林金兰撤回对被告王冬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12元(原告莫云清、林金兰预交),减半收取计13056元,由原告莫云清、林金兰负担。审 判 员  孙 宾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胡存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