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农民。被告: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原告朱某甲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