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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戴春勇与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春勇,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964号申请执行人戴春勇,男,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住所本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戴建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原告戴春勇与被告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春勇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15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戴建民对被告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82元,由两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戴春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戴建民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家富宠物有限公司银行账款人民币68,000元,业已发还申请人。期间,申请执行人戴春勇和被执行人戴建民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戴建民应赔偿戴春勇损失及利息以人民币400万元计,除已经赔付的人民币20万元和法院扣划的人民币68,000元外,余款为人民币373.2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戴春勇和被执行人戴建民自行达成和解,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戴建民不能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387号民事判决除执行到人民币268,000元外,余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