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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巧枝诉被告李江、李益民、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巧枝,李江,李益民,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高巧枝,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河南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江,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平县出山镇。被告李益民,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平县出山镇。被告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会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巧枝诉被告李江、李益民、河南省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巧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巧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巧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巧枝负担。审判长  杨珍献审判员  刘 莉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智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