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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杨振来、郑××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振来,男。2012年8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郑××,女。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已刑满释放。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振来、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讷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2)讷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