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某,男,194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平煤铁运处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周某,女,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东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