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某,男,194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平煤铁运处退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周某,女,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东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