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彭巧玲、彭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彭巧玲,彭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金陵新庄子。负责人李常荣,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彭巧玲,女,生于1965年6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3196506232025。被执行人彭庚林,男,生于1960年1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3196001292014。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环路分社与彭巧玲、彭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巧玲、彭庚林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201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