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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叶丹诉张发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叶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