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叶丹诉张发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叶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