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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庆荣与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荣,卢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李庆荣,女,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兰,女,24岁,汉族。被告卢胜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荣与被告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荣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