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庆荣与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荣,卢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李庆荣,女,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兰,女,24岁,汉族。被告卢胜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荣与被告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荣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