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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熊彬,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XX,女,汉族。被告熊彬,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XX与被告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四川锦云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