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诗梦、刘秀珍等与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诗梦,刘秀珍,张金财,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吴诗梦,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泉山化肥厂生活区。原告:刘秀珍,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二矿鑫诚公司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张金财,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淮北矿建公司机电安装处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6852-6。法定代表人:张阿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诗梦、刘秀珍、张金财诉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诗梦、刘秀珍、张金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诗梦、刘秀珍、张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1元,依法减半收取3420.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莺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