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南法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燕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