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曲启俊,青岛海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3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商水路12号203户。委托代理人宋稚夫,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