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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曲启俊,青岛海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3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商水路12号203户。委托代理人宋稚夫,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