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二平与崔雪雁、刘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二平,崔雪雁,刘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贺二平。被告崔雪雁。被告刘惠明。原告贺二平与被告崔雪雁、刘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雪雁、刘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二平诉称,2012年3月9日,被告崔雪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利率为3.1%,未约定借款期限。2012年6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6月10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贺二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借条一张、陕西信合转账汇款回单一张,证明2012年3月9日被告崔雪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实际付款19.38万元的事实。第二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崔雪雁与刘惠明系合法夫妻,作为夫妻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被告崔雪雁、刘惠明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真实性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9日,被告崔雪雁向原告贺二平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付款时预扣利息0.62万元,实际付款19.38万元。被告将利息付至2012年6月9日。另查明,被告崔雪雁与被告刘惠明于2011年1月6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补发结婚登记证类业务。本院认为,原告贺二平与被告崔雪雁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原告付款时预扣利息0.62万元,实际付款19.38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6月10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据中虽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但付款时原告按月利率3.1%计算预扣利息0.62万元���且约定利率较符合交易习惯,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为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崔雪雁与被告刘惠明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刘惠明未向本院提供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刘惠明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崔雪雁、刘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贺二平借款本金19.38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6月10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崔雪雁、刘惠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