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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孟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峨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现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长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天峨县八腊瑶族乡八腊村横里屯富家湾采伐一片杂木林,该片林地是其与谢某丙承租的,被告人杨某已在该伐区全部补种上杉木苗。经林业技术认定,该片林木面积18亩,蓄积量19.26立方米,出材量9.72立方米,平均树高8.5米,平均胸径13.0厘米。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荒山承租合同,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9.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砍伐林木是为了更新林种,并已在伐区全部补种上杉木苗,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卫益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