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天财与赵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财,赵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财。被执行人赵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治偿付申请执行人杨天财借款3000元,定于2014年3月1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天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制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治向申请执行人杨天财支付案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赵治与其妻子毛金存外出全家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2015年4月2日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杨天财询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治的下落及联系方式,且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表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治返回原居住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返回居住地,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英审 判 员 白向阳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