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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辉、阚元林与秦进、秦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阚元林,秦进,秦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王辉。原告阚元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晓光,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进。被告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阚元林与被告秦进、秦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阚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辉、阚元林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