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李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987号原告:王艳。被告:李玉梅。原告王艳诉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被告李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原、被告曾是眉山神州电器公司的同事。2014年4月21日,被告李玉梅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24日,被告李玉梅向原告借款9万元,以上共计19万元。被告李玉梅承诺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被告李玉梅于2015年3月14日向原告直言无力偿还。现原告急需用钱,故请求判令被告李玉梅归还借款19万元。被告李玉梅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9万元属实。但是其并未向原告承诺在2015年1月30日归还。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眉山地鑫房产鑫龙湾项目的融资。因眉山地鑫房产面临破产的危机,其资金现较为紧张,故同意还款,但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眉山神州电器公司的同事。为了向眉山地鑫房产鑫龙湾项目融资,被告李玉梅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王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艳现金人民币10万。”2014年8月24日,被告李玉梅再次向原告王艳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艳现金人民币9万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借款人李玉梅向原告王艳借款19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王艳主张被告李玉梅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李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熊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