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佩国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佩国,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4952号原告常佩国,男,1980年2月1日出生。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101二层201(300区域)。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佩国与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常佩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