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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振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祥。委托代理人朱玉明。被执行人邵定林,现下落不明。赵振祥与邵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邵定林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赵振祥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5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赵振祥已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邵定林负担,由邵定林在履行判决时直接给付赵振祥。因被执行人邵定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振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邵定林在本院尚有(2013)张执字第0882号案件未履行义务完毕,该案因被执行人邵定林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邵定林现下落不明,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定林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定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邵定林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尚未执行到位71600元及判决确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振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定林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振祥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邵定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振祥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邵定林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邵定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定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振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邵定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邵定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赵振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