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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量宏诉被告蒋元通等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量宏,蒋元通,蒋元校,蒋元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孙量宏,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国伟,宜宾县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元通,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蒋元校,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丰西路。被告:蒋元普,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量宏诉被告蒋元通、蒋元校、蒋元普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量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元通、蒋元校、蒋元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孙量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量宏撤回对被告蒋元通、蒋元校、蒋元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量宏负担。审判员  尹梦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