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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273-5号申请执行人:司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司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川民一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司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次执行应付款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阎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