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柳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银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捕前住银川市贺兰县。2014年6月7日被抓获,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贺兰县看守所。辩护人哈瑞,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哈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谎称系兴麟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骗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进入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室被害人廖某某的住所,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被害人廖某某交出财物,因被害人廖某某称其家中没有钱,被告人柳某又威逼被害人廖某某给其同事刘某甲、马婕发短信借钱。在被害人刘某甲、马婕同意送钱到廖某某住处后,被告人柳某为灭口持刀猛割被害人廖某某颈部,后又将被害人刘某甲、马婕颈部割伤。劫取现金70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廖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婕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被抢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总计价值3225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02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实施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柳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柳某主观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的行为只是为劫得财物使用的暴力手段。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柳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并按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应根据被告人柳某具有以上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意欲入室采取持刀割喉的方法进行抢劫,其谎称系兴麟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骗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进入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室被害人廖某某的住所,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被害人廖某某交出财物,因被害人廖某某称其家中没有钱,被告人柳某又威逼被害人廖某某给其同事刘某甲、马婕发短信借钱。后被告人柳某陆续持刀将被害人廖某某以及送钱来的被害人刘某甲、马婕颈部割伤,劫取被害人廖某某一部苹果牌手机和一个苹果手机充电器、被害人刘某甲现金2000元、被害人马婕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刘某甲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婕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三名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均为十级;被抢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总计价值3225元。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刘某甲、马某某与被告人柳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柳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十三万元(其中廖某某四万元、刘某甲和马某某各四万五千元),廖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对被告人柳某表示谅解。以上的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柳某犯罪时系成年人。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6日18时10分,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邓某某电话报称:其同事廖某某、刘某甲和马某某在贺兰县太阳城C区26号楼2单元602室家中,被人持刀抢劫,犯罪嫌疑人持刀将廖某某、马婕、刘慧萍脖子割伤后,抢走廖某某一部价值5200元苹果5S手机和部分现金。同日,该局立案侦查。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被害人廖某某反映犯罪嫌疑人以房产中介人员为名骗开房门,且犯罪嫌疑人随身穿戴有“兴麟”房产标示的西装。侦查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对银川兴麟房产派驻贺兰县分公司所有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柳凯在2014年3月在兴麟房产上班,住在案发现场同一单元的202室,案发当日其曾回到贺兰县,并在当日给房东王某某打过1000元房租。据此,确定柳凯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5月26日案发后,侦查机关2014年6月7日21时30分许,漳州市公安局石坑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漳州开发区大径社区围田新邸“雅阁小叙”出租房501室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柳凯,并将柳凯临时寄押于龙海市看守所。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勘验检查于2014年5月26日19时25分开始至22时30分结束。检查可见:现场位于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室。勘查自进入26号楼2单元门开始,2至3楼南侧平台东南角发现一枚烟蒂,予以提取。对602室南卧室门外侧把手擦拭物进行转移提取壹份。北卧室地面上有一灰色钱包,内有少量现金。五、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6月11日,侦查机关提取被告人柳某血样一份。六、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DNA)字(2014)06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26号楼2单元2-3楼南侧地面东南角处烟蒂上检出的DNA为犯罪嫌疑人柳凯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602室南卧室门外侧把手擦拭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犯罪嫌疑人柳凯的DNA分型。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三份、贺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贺公伤鉴定字(2014)099号、08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医鉴定字第08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廖某某因被他人用刀割伤颈部致甲状软骨横位部分断裂,与喉腔相通,右侧甲状舌骨肌横位断裂;被害人刘某甲颈部开放性损伤、气管外伤性断裂、颈前静脉断裂、双侧甲状腺断裂,均系外伤锐器所致;被害人马某某颈部皮肤裂伤致失血性贫血,均系外伤锐器所致。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序系重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八、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2014)鉴(临床)字第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收银川分所(2014)鉴(临床)字第0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082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廖某某、马某某、刘某甲伤残等级均属十级伤残。九、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6月11日侦查机关扣押柳凯深蓝色西装一套、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现金人民币2000元。侦查机关已将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现金人民币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和廖某某。十、鉴定聘请书、贺兰县价格认证中心贺价(鉴)字(2014)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抢苹果5S手机价值3075元、苹果5S手机充电器价值150元。十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光盘制作笔录及光盘一张,证实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柳某向证人王某某的卡号为×××银行账户现存1000元。十二、物证西服上衣和裤子,证实被告人柳某作案时所穿衣裤。十三、调解笔录一份、谅解书三份、收据一份,证实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廖某某、刘某甲、马某某与被告人柳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柳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十三万元,被害人廖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对被告人柳某表示谅解。赔偿款十三万元已缴纳至本院账户。十四、证人曹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某系被害人廖某某的丈夫,邓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系三名被害人的同事。2014年5月26日18时许,邓某某接到廖某某打来的电话,廖某某在电话中称被人抢劫了,让邓某某报警和拨打120;曹某某接到廖秋东莎的电话,廖某某让其赶快回家。曹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吴某某赶到廖某某位于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室的住所,看到廖某某、马婕、刘某甲三人被人用刀划伤颈部。十五、证人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柳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共同合租王某某位于贺兰县太阳城C区26号楼2单元201室,被告人柳某住在201室内的3号房。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还证实2014年5月26日19时16分,被告人柳某给其银行卡存了1000元房租,并说其单位楼里三个女人被人杀了。十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与柳凯是在网上认识的,柳凯说要与他一起去当雇佣军,并称其在家里惹了事,需要躲一下。5月26日晚21时许,柳凯通过QQ告诉他其要去厦门。5月30日早晨5.30分,柳凯说到厦门了,他接上柳凯并帮助柳凯租了房子。2014年6月7日20时30分,他经警方询问带警方找到了柳凯。十七、被害人廖某某、马婕、刘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廖某某、马婕、刘某甲的辨认,被告人柳某系2014年5月26日在贺兰县太阳城C区26号楼2单元602室持刀割喉抢劫其的男子。十八、被告人柳某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柳某辨认,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系其入户抢劫的作案现场,贺兰县德胜花园西侧唐涞渠桥边系其扔弃作案用折叠刀的地点。十九、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其短信内容照片及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5月26日15时许,她回到贺兰县太阳城C区26号2单元6楼时,601室门口站了一个男的。她打开602室进屋后几分钟,有人敲门,她从猫眼看到是601室门口站的男子。她问这个男子有什么事,那个男子说:“我是兴麟房产中介的,对面房子挂在中介上要出售,我今天来看房,601室的人不在,我想到你家看看户型。”接着男子揭开西服露出四个字,她没有看清,但她看那名男子穿的衣服和楼下兴麟房产工作人员穿的衣服一样,就相信了。她打把门打开,看到那名男子穿的黑皮鞋,她就对那名男子说:“我有洁癖,你穿个鞋套。”说完,她给那名男子拿了一个鞋套穿上。那名男子在屋里转了一圈,她看那名男子呆了十几分钟还不走,就说:“你赶紧走吧。”那名男子突然上来从后面捂住她的嘴,用一把刀架在她脖子上,对她说:“把钱拿出来。”她说:“我家里没有钱。”那名男子:“你不要骗我,你知道我这一刀是什么结果。”说着,那名男子用刀在她脸上划了划。她吓坏了,对那名男子说:“我有个金戒指给你,你别伤害我。”那名男子说“带我去拿”,并押着她走到卫生间。她指了指金戒指,这名男子没有拿,把她又拉出卫生间对她说:“怎么办,我只要现金,我要的不多,一万就行。”她说:“我真没有钱。”那名男子看着她手里拿的苹果5手机说:“你给你老公发短信,让他送钱回来。”她说:“我老公不识字。”那名男子又说:“你让你父母送来。”她说:“我父母在石嘴山呢。”那名男子又说:“那就让你的朋友、同事送来。”说着,男子逼着她打开手机,看手机通讯录,当看到刘某甲的手机号时说:“你给这个人发短信,让送5000元。”她就给刘某甲发短信:“刘姐,我有急事能借我点钱吗?5000行不!”刘某甲回复:“只剩一千了,你要的话我给你送过去。你问问马婕那看有多少、一起凑凑。”那名男子看到刘某甲的回复,又让她给马婕发短信,她又给马婕发短信:“你那有4000块钱!我有急用明天还你。你给刘姐,让她给我送来。”马婕说有呢。那名男子让两人都来,她说她出去拿钱,不要伤害她们。男子说:“你以为我是傻瓜吗。”说完将她拖到北侧小卧室,让她跪在地上,她意识到这个男子要对她下手了,她说:“你不要伤害我。”这个男子说:“只有死人才不会说话。”正在这时,有人敲门。她知道是刘某甲可能来了,这名男子让她问是谁,门外的人说是刘某甲。这名男子就用刀在她脖子上狠狠割了一刀,她感觉喉咙一痛,血就往处喷。之后那名男子去开门并谎称是她的朋友,刘某甲被骗进屋后,她听到刘某甲倒地的声音和嘴里往出喷血的声音。又过了几分钟,又有人敲门。她知道是马婕来了,马婕进屋后喊了一声,接着也被那名男子割了脖子。那名男子把马婕推到她和刘某甲所在的北侧小屋里就出去了,她听到这名男子在客厅自言自语,好像在接电话,又过了几分钟她听到关门的声音。她们三人挣扎着往出爬,她爬起来到客厅用座机给同事邓某某打了求救电话。她又去卫生间拿三条毛巾让三人捂住脖子上的伤口止血。又过了几分钟邓某某、刘某乙来了,110和120也来了。她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以及一个苹果充电器被抢了。二十、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17点16分,廖某某给她发短信向她借5000元钱并让她送到其住处,她的钱不够,她让廖某某向马某某借着看。她带了2000元现金往廖某某家走,到了贺兰县太阳城C区26号2单元6楼,她敲了敲602室廖某某家的门,她听到廖某某说:“谁?”她说:“是我啊,开门。”里面又说:“等一下。”过了两三分钟,一个穿西装的男子面带笑容地打开门,对她说:“姐,你来了。”她问:“莎莎呢?”男子说:“在屋里呢。”她就换了拖鞋向里屋走,走到北侧小卧室,她看到廖某某坐在地下,头歪着靠在床上,她这里意识到情况不对。她向后退一步,男子从她身后将一把刀架在她脖子上,对她说:“她(廖某某)是被我绑架的。”男子从身后推着她往屋里走,走到廖某某身边,她拍了一下廖某某,廖某某没有反应,她以为廖某某被杀害了。男子示意她坐下,用手按她。她坐在地上,男子问她:“送来的钱呢。”她说:“在包里呢。”她打开她的钱包,将2000元拿了出来。男子将2000元拿走装在身上,同时在她脖子上狠狠割了一刀,她的伤口开始往外喷血,她捂住伤口倒在地上。男子看了她一眼就从北卧屋就出去了。她看到她的手机在床上,就挣扎着起来拿起手机,因为没力气,手机掉在地上,男子听到响声又回到北卧室,看着她,她也看着男子。男子就出去找了一条被子,扔过来盖在她头上,意思不让看他。接着她听到敲门声,她知道是马婕来了。她就喊:“快跑。”但她脖子受伤,声音有点小,马婕没有听到。男子打开了门,接着马某某出现在北卧室门口,男子从马婕身后用刀在马婕脖子上割了一刀,推了马婕一把,马婕倒下来爬在她身上,脖子上的伤口开始喷血。她对男子说:“你要钱可以,为什么要伤人,我们都是有孩子的人。”男子没有回答又出去了。她拿起手机打110报警,打了两遍,第一遍刚打通就挂断了。第二遍打通了,接警员说:“我是银川1**,有什么事。”她喊了两声“救命”。不知是她脖子受伤没声音,还是接警员没听清,电话就挂了。男子可能听到了,他又走到北卧室门口,看她手里的手机,并将她的手机踢掉了。男子知道她打电话报警,就又去了客厅,没过几分钟就听到防盗门响了一声。她们判断男子跑了。这时廖某某醒了过来,廖某某去客厅用固定电话给同事邓某某求救,然后去卫间找了三条毛巾,每人用一条毛巾捂住伤口。过了几分钟邓某某和刘某乙来了,之后110和120都来了,把她们送到医院。二十一、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下午,廖某某给她发短信借钱并让她送到其住处,她到太阳城农业银行取了5000元现金,连同身上300元都装在钱包里,她到廖某某住的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602室门口,敲了敲门,有一名男子问她:“你是谁?”她在外面说:“我找廖某某。”这时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打开门,就在打开门的同时,这名男子将她嘴捂住,用刀架在她脖子上对她说:“把钱交出来。”她把钱包放到鞋柜上,男子在她脖子上割了一刀,她身体就软了,男子把门关上,将她拉进廖某某家卧室,她看到廖某某、刘某甲都倒在地上,脖子上的伤口在流血。然后男子在客厅翻她东西,刘某甲拿起手机打110报警,男子可能听到了,过来一脚踢掉了刘某甲手里的手机,就跑了。她的5300元被抢了。二十二、被告人柳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6日下午大约4点钟,他穿好西装带上防身用的匕首,从租的贺兰县太阳城C区26-2-201室出来,听到楼道里面进来一个女人。她就想要抢这个女的。他上到六楼站着,那个女的上六楼后进了602室,开门的时候他发现屋里只有那个女的一人。等那女人进屋后,他想:他以宁夏兴麟房产经纪人的身份进去,然手用刀把脖子割了,逼着女子把钱拿出来,家里有多少钱就拿多少钱。之后他就上去敲门,女子问他干什么,他说是兴麟房产公司的,对门的房子要卖,里面没有人,他想进去看一下房子户型,女子当时不相信,他把西装里面口袋上兴麟房产黄色标志露出来让女子看了下,女子就相信了。女子打开门,让他套两个塑料鞋套,他和女子聊了二十多分钟关于房子交易的话题,女子让他走。他走到门口时拔出匕首,从后面用左手捂住女子的嘴,用右手拿着匕首架在女子的脖子上说:“拿钱。”女子说家里没有钱,他让女子用手机向其朋友借钱,女子把手机拿起来,他看到最近通话记录有两个人,女子说是其同事,他就让女子向这两个人发信息借5000元钱,女子先向其中一个女的发信息,对方说是没有那么多钱,他又让女子给另外一个女子打电话借钱。对方说一会儿就送过来。女子打完电话,他用刀架在女子的脖子上,把女子带到小卧室,女子求他说:“你把钱拿上后,不要伤害我,你放心,我不会报警的。”他对女子说:“你让我怎么相信你?”他说完就在女子的脖子喉咙部位用匕首割了一下,女子就跌坐到地上了。正在这时,有人敲门,他出去打开门,一个女子问他:“人呢?”他说在卧室。这个女子进卧室去看,他跟过去从后面用左手捂住女子的嘴,用右手拿刀直接在这个女的脖子上割了一下,把她推倒在地。两个女子都倒在卧室的地面上。他到客厅发现第二个女子把带来的钱包放在鞋柜上,他把钱包打开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数了数有2000元。他在客厅继续等下一个送钱的女人。等了约几分钟,又有人来敲门,他打开门,有个女子站在门外,卧室里面的女子喊了一场“赶紧走”,门口的女子就不敢进来了,他把门口的女子拉了进来,从后面用匕首在这个女子的喉部割了一刀,并把她推倒在地。他把第三个女子手上拿的钱包打开,把一沓子100元面值的钱装上,把门关好,把鞋柜上的白色苹果5S手机拿上,在客厅的茶几抽屉里找到充电器,又在书房里坐了约一分钟后,他听到卧室里有一个女子说报警,他到卧室里地上的被子上的手机拿出来,扔在客厅地面上,就开门出来了。他回到二楼租住的房子里,把匕首放在抽屉里面,把西装脱下来放在房间里面,换了一身衣服就下楼了。抢来的7000元里,他给房东王来富打了1000元房租。5月27日早晨,他从房间里出来,把匕首装到身上,拿到银川市兴庆区云开苑小区西边唐涞渠桥头扔下去了。他之所以将三名女子割伤是为了抢钱让她们失去反抗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0225元,并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柳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故意杀人罪,经查证,被告人柳某在进入被害人廖某某房屋之前,意欲抢劫,并且决定通过割喉的方式抢劫财物,被告人柳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具有坦白、认罪、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柳某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柳某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柳某限制减刑。三、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柳某违法所得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充电器一个、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文波审 判 员 牟 锦代理审判员 张旭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学娟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