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路某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某,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家人多次做和好工作,又考虑到孩子,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传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