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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路某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某,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家人多次做和好工作,又考虑到孩子,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传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