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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施弘毅,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