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施弘毅,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