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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吕卫忠、吕恩惠等与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卫忠,吕恩惠,吕恩赐,李瑞珍,平度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吕卫忠。申请执行人吕恩惠。申请执行人吕恩赐。申请执行人李瑞珍。被执行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17-7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将(2014)青民五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确定的内容申请立案执行,而平度市妇幼保健院已于2015年1月6日将该案494317.25元案款全部交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账户[交款案号为(2013)平民三初字第1228号],该案款已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中院作出的(2014)青民五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及平度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三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