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芳与徐止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徐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234号申请人:张芳,男,汉族,1988年7月4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徐止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23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止明驾驶的鲁QV10**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