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电机有限公司,钟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智。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通路**号。委托代理人李美科、王玲,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静,女。委托代理人潘峰、朱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昆明远望经贸有限公司及昆明市官渡区石虎关驾驶员城,并非被告钟静,现在昆明远望经贸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昆明市官渡区石虎关驾驶员城已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未满足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2元,退还原告昆明电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