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天津市蓟县博鑫制衣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娟,天津市蓟县博鑫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6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娟。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博鑫制衣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博鑫制衣厂蓟劳人仲字(2014)第67-16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企业已停产,机器设备已全部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蓟劳人仲字(2014)第67-16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峰审判员  吴振国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元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