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碧芳与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芳,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碧芳,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2586-6。法定代表人吴家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碧芳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东南轻工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琛注:本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