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张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813-1号申请执行人: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叶少荣。被执行人:张建林,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555。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执字第3813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林名下位于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3栋2601房(权证号码:01××03)的房屋产权。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81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建林名下位于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3栋2601房(权证号码:01××03)的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