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98号陈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村。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半稼洲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经亲友劝说,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利群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欧广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