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殷世武与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武,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殷世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鹏,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仕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殷世武诉被告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世武诉称:自2012年起,原告在被告处务工,截止到2014年底,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共计3060元,经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3060元,并承担诉讼费。农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殷世武自2012年到农腾公司工作,截止到2014年底,农腾公司拖欠殷世武劳动报酬3060元一直未付。为此,殷世武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农腾公司制作的工资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农腾公司欠殷世武工资款应当及时给付,其一直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殷世武工资款3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农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承建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