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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岩、陈爱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陈爱,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石岩,唐山客车轨道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陈爱,唐海县第五农场小学教师,住唐海县。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百丰,该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岩、陈爱诉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岩、陈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822元、保全费2475元,由原告石岩、陈爱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