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德发与被执行人郭建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发,郭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76号申请执行人:秦德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郭建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秦德发与被执行人郭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秦德发货款35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其常年在外务工。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跃华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洁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3)宣执字第01976号申请执行人秦德发与被执行人郭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秦德发货款35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建山(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21015203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东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附:郭建山,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桐梓岗村大地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21015203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