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鸡西市人民医院与李明华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人民医院,李明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巴海燕,院长。委托代理人林霖,女,28岁。委托代理人刘成杰,男,60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华,男,56岁。委托代理人孙树光,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鸡西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鸡西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林霖、刘成杰、被上诉人李明华及委托代理人孙树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迟 阳 关注公众号“”